软件出口登记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目的

为加强软件出口的监督管理,规范软件出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促进软件出口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登记范围和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法人及自然人,以信息处理、数据处理、多媒体加工、数字化加工、自动控制、嵌入式系统等技术服务方式,对文字、程序、图形等相关软件进行加工处理或以技术服务方式出口的软件。

三、登记流程

1. 申请人需提交登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开发完成时间、著作权人信息等。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正。

3. 登记机关在完成审核后,将登记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并将相关数据定期报送至国家相关部门。

四、登记申请材料

1. 软件出口登记申请表。

2. 软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或开发合同。

3.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 其他相关材料,如使用许可协议等。

五、监督管理

1. 登记机关负责对登记信息进行实时监管,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和监督,发现有问题的,可向登记机关反映。

3. 登记机关应定期对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有序。

六、法律责任

1.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未经登记擅自出口软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于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