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
1. 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规。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3. 互联网安全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安全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第6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4.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防范产品问题或者安全风险隐患带来的威胁,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产业发展并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原则。
5.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我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地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制定广东省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6. 网络安全培训制度
为提高我市网络安全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全市网络安全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汕头市网络安全培训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对本单位直接从事网络运行、网络监管、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网络安全培训。
7. 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制定汕头市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本制度所称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市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其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场所及设施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活动场所及设施进行的清理取缔及安全监督检查。